• facebook分享
  • Plurk分享
  • mail圖示推薦轉寄
  • 列印圖示資料列印

修正「苗栗縣政府辦理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」部分條文,並自即日生效。

刊登日期:2020/11/30
發文日期:2020/11/24
發文文號:府農農字第1091317264B號
主旨:修正「苗栗縣政府辦理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」部分條文,並自即日生效。
發文機關:苗栗縣政府
依據: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5條。
公告事項:一、農作產銷設施、林業設施、自然保育設施、水產養殖設施、畜牧設施、綠能設施之審查核定。
二、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,其附屬綠能設施由鄉(鎮、市)公所審查核定之農業設施,其附屬綠能設施由鄉(鎮、市)公所審查核定。
附件:
  • 苗栗縣政府辦理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
  • 版權所有 © 苗栗縣政府|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(第一辦公大樓)、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(第二辦公大樓)
    電話:1999(限苗栗縣內撥打), 037-322150(外縣市)
    服務時間:上午8:00~12:00、13:00~17:00(彈性上班時間:上午8:00~8:30)